【新政策】《北京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
2026-05-25 13:13:00 来源:本站 浏览:19

智库视点: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等15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15日发布,进一步规范帐篷露营地设立、经营与服务行为,构建多部门协同、全链条监管、责任清晰的露营管理体系,保障游客安全与合法权益。现编发该办法,供参考学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北京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帐篷露营地,是指有明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以帐篷为主要设施,面向大众旅游休闲需求,向消费者提供以帐篷为核心体验的露营服务或空间的场地。房车、木屋、太空舱、集装箱等固定或半固定建筑结构为主要设施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帐篷露营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符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和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等。

第四条  帐篷露营地选址应当科学合理、注意安全,设立在远离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和危险野生动植物活动区域。需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储备区、一般耕地、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河道及水库管理范围、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2. 不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不固化现状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不破坏生态环境,避让设施农业备案项目区域;

  3. 严禁未批先建、超标准建设及擅自改变用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4. 设立帐篷露营地涉及占用林地的,仅限占用Ⅳ级保护林地,并按照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有关标准和规定,办理园林绿化相关审批手续;

  5. 如需为帐篷露营地建设点状配套设施,需符合《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6〕2号)中相关要求,并按照该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承担场地使用监管责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该场地主管责任。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规范登记注册,涉及夜间住宿、食品经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明码标价,发布游客须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营销信息,告知游客遵守《北京市帐篷露营文明公约》。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或场地提供方应在帐篷露营地配备安保、保洁人员并在人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应根据帐篷露营地空间容量和环境容量科学核定瞬间最大承载量,合理规划帐篷布局;配齐环卫设施,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不得未经处理达标直接向环境排放生活污水;规范游客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保护露营地周边动植物资源,减少对周边生态系统的影响;场地提供方应实行场地轮换制度,合理规划开放和绿化养管周期,避免植被退化。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在营地周边及主要出入口设置标识,明确空间范围、开放时间、活动内容、咨询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动态更新发布。鼓励有条件的帐篷露营地提供停车、淋浴、生活用水、自动售卖等便利服务。

第六条  各部门依职责开展工作并履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责任。属地依职责做好辖区内统筹协调和管理,引导帐篷露营地有序发展。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各区制定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首都文明办负责指导文明露营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区加强帐篷露营地治安管理,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治安管理制度。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指导各区在帐篷露营地设立前开展现状地类审查,协助排查地质灾害隐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区开展生态环境监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各区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站设置、维护和收运,场地清扫保洁及公共厕所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各区协助开展山洪风险评估核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在农业园区开展帐篷露营活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各区帐篷露营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合法建筑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在帐篷露营地规范开展露营运动。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各区在具备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保护地、公园绿地、郊野公园、林下经济示范区等开展露营活动的监管工作,监督做好森林火灾防控和野外用火管理。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各区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市疾控局负责指导各区依法办理合法固定建筑物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工作。

第七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储备应急物资,制定应急预案,强化值班值守,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八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配合做好治安管理,强化现场人流监测疏导、应急处置等工作。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并有效运行维护,视频图像连续不间断存储时长应不少于30日。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当对所有进入帐篷露营地的游客,登记身份信息,鼓励安装使用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系统

第九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落实森林火灾防控和野外用火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在设立帐篷露营地时,做到蓄水池、消防栓、水泵、灭火器等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四同步”(即在林地内各类工程建设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森林防灭火设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谨慎使用大容量户外移动电源,并强化对游客的防火宣传教育,明确告知游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要求,严防煤气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落实防汛和极端天气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了解并掌握预警信息,制定针对汛期和极端天气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落实临灾预警“叫应”和跟踪反馈机制,强化预警“叫应”闭环管理和转移避险。汛期还应关注与天津、河北临近的市县气象预警信息和跨界沟道山洪预警信息。

辖区发布蓝色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暴雨、大风、冰雹、寒潮、暴雪等)、洪水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山洪灾害风险预警或启动防汛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立即停止露营服务,及时向属地报告并对外发布信息,妥善劝返或安全转移游客。对于无法劝返的游客,积极联系属地纳入网格管理和预警“叫应”范围。

第十一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配备与露营地规模和类型相匹配的紧急救援场所和器材,明确定点联系医院等医疗机构。帐篷露营地内从业人员应参与应急救护培训,并掌握相应急救技能。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与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在帐篷露营地及周边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严格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安全管理,有条件的营地应对天幕进行分区管理。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露营旅游休闲保险服务,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核验、登记入驻平台的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营业证照等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提供服务与实际不符的,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依职责加强帐篷露营地监管,对违法违规设立和经营帐篷露营地的,由对应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鼓励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按照《帐篷露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及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持续提升硬件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打造帐篷露营品牌。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公约,开展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探索建立帐篷露营地质量等级评价体系、自律机制与诚信体系,推动露营为乡村振兴注入持续动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帐篷露营地,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整改,确保符合要求。


来源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5月15日)

编辑 | 柳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