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年入乡发展,推动城乡一体融合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打造共同富裕绿色样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青年入乡发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青年入乡发展,是指青年在本市各县(区)域就业、创新、创业以及学习、生活,充分发挥在现代化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全面振兴和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城乡共同繁荣,并实现自我成长发展。
本条例所称青年,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改革创新、开放包容、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青年入乡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重大问题。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入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指导,推动青年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等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入乡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青年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动员青年创新创业,推进青年群体团建工作。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相关领域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智力成果以及建设设施平台等方式,为青年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 本市依法选树青年先进典型,按照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青年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发展引导
第九条 本市制定青年入乡发展实施意见、年度计划,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打造青年高品质生活、低成本创业之城。
实施意见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教育事业、科技创新、人才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青年就业、创新、创业以及学习、生活需求,推进城乡蓝绿空间、旅游休闲空间、职住空间和生活配套服务空间等布局优化。
城市体检应当关注青年急难愁盼问题,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应当体现青年元素。
第十条 本市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先导产业,优化提升现代纺织、合金特材、绿色家居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半导体及光电、地理信息等新兴产业,科学布局新能源飞行器、前沿新材料、新一代智能终端等未来产业,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广阔舞台。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高质量数据集等规划建设,丰富并向青年开放应用场景,推动构建人工智能“一人公司”青年创新创业生态。
加快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高端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培育高品质活力消费商圈,鼓励青年参与赛事、演艺、悦己、国潮、数智、健康和首发经济、银发经济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开发数智文化娱乐产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动态更新青年创业重点场景、重点合作项目以及人文资源、重点开放公共数据等清单,明确分产业、分行业引导青年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动态更新科技创新供给、需求等清单。
支持青年科技人才领衔或者参与重大科技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技术、设备和产品实现突破。支持青年利用智算中心、行业云平台、新型实验室体系等科技基础设施,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和应用。
支持青年创办科技服务主体,开发科技服务产品,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动态更新资源现状图、可运营资源清单、产业发展需求等信息。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深化农村生产、信用、供销“三位一体”改革,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支持青年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挖掘农业多种功能。
支持青年与村级组织合作开展资源资产规划、整合、优化和运营,推动片区组团发展。鼓励青年发挥知识、信息、技术、创意、运营管理等优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共同增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用具有职业资格的青年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经理人。符合条件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青年,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部分权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自然伙伴计划,健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青年实践机制,引导青年参与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
支持青年传承发展丝瓷笔茶、湖学、大运河等传统文化,保护利用太湖溇港、桑基鱼塘、淡水珍珠复合养殖等文化遗产,开发文旅新产品、新业态、新场景,打造生态、古镇、滨湖等文旅消费品牌。
第十四条 支持优秀青年依法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青年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机制,培养、推荐优秀青年到基层任职以及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文化特派员等,参与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鼓励青年参与政策咨询、项目论证、标准制定,以及城乡公共空间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符合条件的户籍不在本村(社区)的青年,依法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章 引进培育
第十五条 本市健全青年人才招引机制,深化精准引才,推进柔性引才。
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持续引进国内外领军型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及其团队、项目。推行乡村全球合伙人计划,招引国内外青年人才参与乡村全面振兴。支持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引进人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青年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培养机制,实施青年创客培育工程,壮大青年创业队伍。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发现、选拔、使用、培养机制,加强职业早期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带头人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农业农村科技、农业生产管理、服务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等乡村青年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本市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和人才评价体系改革。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的青年人才“双进双融双聘”机制,实施卓越工程师培育工程,组建现代化产学研联盟,共建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实验室、科创平台,支持青年开展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全链条创新创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单独报送、单独标准、单独评审机制,赋予创新型企业更大人才认定自主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本行政区域内的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个性化商铺等平台载体,构建集聚协同的青创空间体系,引导青年、青年创业项目按需入驻和成长发展。
青创空间应当按照规定向青年、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免费或者共享的孵化空间、创业工位、经营场所、办公区域。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青年创新创业赛事、路演等活动,推动信息、资源、场地、供销、政策、融资、能力提升等深度对接,健全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转化、导师帮带的联动支持机制,构建青年创业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健全青年创业第一见面人服务机制,提供开业前后的政策咨询、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指导、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帮办代办、预约上门等机制,为青年创业的项目规划、场地选用、证照办理、设施建设以及水电燃气供应、劳动用工、活动举办、纠纷处理等提供指导、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在政务服务平台、网上政务办事平台及其移动端、青创空间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一次性办结。开发并贯通就业、创业、人才服务、能力提升、安居、教育、医疗、文化、生活等具体数智应用场景,推动政策精准匹配、直达快享、一网(卡)通办。
第十九条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充分吸纳青年就业。鼓励青年多渠道灵活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零工市场、就业服务驿站、乡村实践站点等建设,为青年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发布、动态更新人力资源需求目录和工资薪酬指导价位,为青年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健全新就业形态青年劳动权益保障的日常监督机制,督促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推进社保分类缴费、分类保障和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与湖州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和课程,注重学生职业规划引导,与企业合作建设实习实践实训基地、产业学院等平台,加强实践教学、案例教学。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新时代蓝领和湖州工匠培育工程,健全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和终身培训机制,开展新职业、新业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充分发挥青年夜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作用,加强通用技能公共培训。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梳理、统一公开发布青年创新创业信息,并优化链接、检索、解读功能。青年创新创业信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青年创新创业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政策;
(二)青年创业重点场景清单、重点合作项目清单、人文资源清单、重点开放公共数据清单,村级资源现状图、可运营资源清单、产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供给清单、需求清单;
(三)青年创新创业的分产业、分行业引导措施,服务指南以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一次性告知等信息;
(四)青创空间,免费或者共享的空间、工位、场所、区域,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名录;
(五)创新创业赛事、路演,对接活动、联动支持机制、教育培训等信息;
(六)融资渠道,以及青年创业贷款、人才贷款、科技创新贷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债联动、担保增信等金融服务产品信息;
(七)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信息;
(八)其他与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政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年就业、创新、创业政策与产业、投资、财政、金融、教育、户籍、人才、住房、区域发展等政策之间的协调联动。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青年就业、创新、创业政策开展动态监测、定期评估。评估应当将青年满意度作为重要标准,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调整优化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募集资金,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推动设立青年创业基金、科技创新基金,为符合条件的青年、青年创业项目、青年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青年创新创业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服务产品,建立专项服务机制,优化简化经办流程,畅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渠道,加大科技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适应青年创新创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扩大科技创新增信服务覆盖面,提供信用保证、风险补偿等保险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加强规划弹性研究,开展土地混合开发利用,探索单一性质用地兼容其他功能、土地短期开发利用等,实施多元化土地供应政策,服务青年创业项目需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实施地下空间差别化地价政策,支持地上地下空间统一供应,允许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青年创业项目对存量用地及建筑依法实施用途转换。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一产权的产业项目,在确保安全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分期、分幢规划许可和验收工作;符合条件的产业类商服用地,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进行最小分割单元分割,降低青年创业项目用地成本。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设置观察期,进行动态跟踪、规律研究和风险评估。对观察期内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引导、妥善处置,合理运用非强制行政手段,依法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
对创业过程中产生失信信息的青年信用主体,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在其符合法定条件、提出修复申请后,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鼓励金融机构将其偿还意愿、偿还能力等作为风险评估的参考依据。
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财政资金资助的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其原始记录证明已履行应尽义务,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结题、结项。
第二十六条 本市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集成改革,探索先用后转、先研后股、先转后股等模式,完善资产单列管理、转化收益分配、权属奖励等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青年科研人员,依法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梯次培育、运用转化、全链保护等综合服务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为青年科技创新成果的引进、转化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章 生活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青年发展型社区建设,结合城乡十五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十分钟健身圈等,因地制宜融入时尚街区、潮流商圈、创意市集、休闲娱乐场景、运动场所。
产业平台、青创空间可以依法集中建设生活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公园绿地。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青年友好安居计划,推进人才公寓建设,优化配租、配售结合的住房保障模式,落实安居补贴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青年驿站、人才驿站等建设,鼓励企业建设人才公寓、村级组织盘活闲置房屋,公开相关房源信息,为来本市求职、就业、参加创新创业赛事以及项目考察、对接、洽谈等活动的青年提供短期免费住宿、过渡性住房。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健全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公益性托管服务。非本地户籍青年子女按照规定同享教育托管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并加强青年健康管理,完善心理健康服务机制,普及健康生活方式。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城乡一体医疗保险服务机制,加强非本地参保青年及其亲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政策宣传和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城乡同享现代生活条件,提升乡镇、农村公共交通、停车场、充电桩、寄递物流、体育健身、燃气供水、高速宽带网络等设施覆盖率和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推进餐饮、住宿、商业等网点建设。
鼓励农村设置共享食堂、共享厨房、共享工坊、共享客厅以及自动售货、售药等自助终端设备,为青年提供生活便利。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文化场馆、文化艺术创作空间、文化体验空间等建设,推进时代文艺精品创作,打造本地特色文化符号、形态和品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历史人文街区、夜间文娱形态,支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民俗文化活动、文旅节庆活动,鼓励举办户外运动、体育赛事、乡村休闲、演唱会、音乐节、潮玩节、动漫游戏展、电子竞技赛事、脱口秀等体验活动,打造新潮活力玩乐空间,丰富青年业余生活。
第三十二条 本市深化“浙江有礼·湖州典范”市域文明实践,推动形成开放包容的城市气质、社会心态、行为规范,增强青年的归属感。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面对面沟通交流机制,重视青年情绪表达,常态化听取青年意见建议,帮助解决青年就业、创新、创业以及学习、生活难题,视情将青年发展相关项目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推广全周期青年人才服务联盟模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当支持学术科技、文化体育、志愿公益、兴趣爱好等各类青年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丰富青年学习交流场景。
民政、卫生健康、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推进公益性青年交友平台建设,组织情感交流联谊活动,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倡导文明简约婚俗。鼓励社会组织为青年提供公益性婚恋婚育交友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来源 | 湖州人大(2026年4月3日)
编辑 | 柳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