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中关于“科技人才”的条款摘编如下:
本省以科技人才为重点,坚持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完善高层次人才发展政策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人才发展机制,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计划,完善人才使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科技人才和团队培养机制,加强专业技术、高技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战略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项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省科学技术奖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项,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应当对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放宽不少于两周岁。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人才和团队引进制度,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在境外创办或者共建研发机构等方式柔性引进科技人才。鼓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纳入本市人才支持与保障政策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外籍科技人才可以牵头申报、实施财政科研项目,参与科技战略研究、科研项目管理等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企业科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本省实施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政策,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人才评价应当突出用人单位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评价作用,实施分类评价,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有利于科技人才创新和发展的职称评审制度,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
用人单位应当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且做出贡献的一线科技人才给予倾斜。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赋予科研实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赋予科技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等活动,减轻科技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为科技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投资、创业孵化以及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在落户、出入境、停居留、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税收减免、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可以按照规定申领人才优粤卡。
用人单位应当为科技人才提供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启动资金、仪器设备、场地、科研助理等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技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外籍科技人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外籍科技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办理出入境、永久居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才签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等政策制度,优化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
持人才签证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无需事先取得工作许可。
全职在粤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拟兼职单位同意并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在省内从事兼职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官网 2024年8月6日